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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供应商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发布时间:20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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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供应商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答:可以参考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询问函一定要书面答复吗? 答:没有明确规定答复方式,但建议做好记录,避免产生争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可以享受6%-10%优惠吗? 答:不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投诉书上要求法人签名的地方被其他人代签了,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司法鉴定属于代签,那属于虚假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缺少资料,采购代理公司可以拒收吗? 答:不能拒收,应当受理,可以要求其补齐材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